实盘配资平台app代理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发起式A,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发起式C: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08月14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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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盘配资平台app代理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发起式A,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发起式C: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08月14日更新)

    发布日期:2024-08-21 09:11    点击次数:63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 08 月 14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2年10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57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11月30日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 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 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并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受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受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影响而产生的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基金的策略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部分的具体内容。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部分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主要根据基金经理变更情况进行更新,前述内容更新截止 日为2024年08月12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5月20日,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3个月 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 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件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凌雯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忠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代任)。曾任广东移动汕头分公司市场部市场分析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客户部销售经理岗,华泰联合证券销售交易部销售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机构客户部华东销售总监、研究所副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机构客户部总经理、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兼),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占军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 行业协会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专家。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经理、高级经理,债券部高级经理、业务主管,资本市场部副总经 理,资本市场部执行总经理,债券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波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总经理;兼任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彭刘杨路 证券营业部交易岗、营运管理总部渠道督导岗\风险管理岗、信用业务部风险管理 岗\产品经理岗、信用业务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结构融资部总经理、质量控制部总经理。   李世英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成 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核算经理,湖北证券公司国际业 务总部会计,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部核算部 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财务 管理岗、核算管理岗、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财务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石长胜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兼任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 于荆门市奥丝兰商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证券营业部、营销管 理总部、江门东华二路证券营业部、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湖南分公司、零 售客户总部、武汉分公司。   毛洪云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任长 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首席风险官,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曾任 职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固定收益总部、资 本市场部、质量控制总部。   何敏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 三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上海禾汇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董 事、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曾任职于华 中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梅慎实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国政法大学教师、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绿控传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州达华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职于复旦大 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华林先生,博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 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新研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华东理工大学。   杜琦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兼任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债权债务清收岗,法律合规部合规管理岗、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监事,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合规总监。   张华女士,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工会主 席、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总部助理总经理。   杨忠先生,总经理(代任)。(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柳祚勇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私募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谷松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培训中心副总经理、培训中心总经 理、结构金融与场外业务部总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张耘女士,硕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条线投资顾问、网点管 理、绩效管理、经营规划部经理,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 裁。   吴迪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董事会秘书。曾任职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 曾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研究所机构业务 部总监,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 理。   潘进先生,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总部总 经理;兼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长江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技术支持岗、规 划研发岗。   陆大明先生,学士。现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兼任财务部总经理。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深圳 营业部财务主管、上海总部财务经理、经纪业务总部财务经理、财务总部综合管 理部经理;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长江证 券财务总部资金管理部经理;长江证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客 户总部职员;经长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经长 江证券委派任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刘舒畅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首席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开域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资深研究员,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今任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罗聪先生,国籍:中国。硕士研究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分析师,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自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柳祚勇先生,总经理(代任)杨忠先生,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 秘书吴迪先生,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漆志伟先生,私募固定收 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肖媛女士,产品与战略部总经理孙婷女士,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梅刚先生,基金经理杨坤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杨秀昶先生,投 资经理张帆女士,投资经理沈立先生,基金经理王林希先生。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总经理(代任)杨忠先生,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吴迪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投资经理马克明先生,公募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徐婕女士,私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邵 稳重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梅刚先生,产品与战略部总经理孙婷女士,基金经 理张剑鑫先生,基金经理罗聪先生,基金经理诸勤秒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报告义务; 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与 本基金相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发生。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谋取最大利益;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措施。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依据基金管理人审批机构和制度效 力的不同,原则上依次分为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和部门内部实施 细则等。   公司章程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行中原则性、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章 制度,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 度》、《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等。   具体规章主要指根据有关监管或内控要求规范基金管理人各类业务运作或经 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规范性要求,主要包括《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 员管理办法》、《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等。   部门内部实施细则主要指基金管理人各部门为满足部门内部运作管理要求发 布的仅在部门内部实施的各类规范性要求等。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0,284.83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8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96%。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 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 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4人。2002年11月,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保 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 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 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 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 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 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 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 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 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月荣获《亚洲银 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 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 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 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 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 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 “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 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 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 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 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 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 管银行风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 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 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 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 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 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 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 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 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 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 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 副行长。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 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 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 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 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74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 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 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 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 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 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 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 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 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 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联系人:邓凌雯   电话:021-80301342   传真:021-80301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网址:www.cjzcgl.com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杨忠   联系人:何永生   电话:021-80301382   传真:021-8030139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 楼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胡锐     联系电话:027-86791215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0月24日证监许可[2022]2571号文 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但须在调整实施前提前公告。   (七)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2022年11月16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22年11月25日结束募集。经中 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2 年11月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 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2023年2月2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已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赎回;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 后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 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包含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 限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包含10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 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 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本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正常收取。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或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天          1.50%         1.50%     N≥1 年           0.00%         0.00%   (注:3个月为90天,6个月为180天,1年为365天,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 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50=93,385.94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3,385.94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50=94,786.7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4,786.73份C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5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9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90=10,490.00元    赎回费用=10,49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490.00-0.00=10,490.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49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人的申购申请。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的基金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6、11、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7、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发生上述第7、8、9、10、12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并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暂停赎回。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23年2月24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相关规定。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 部分)、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股 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 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综合运用定性 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方法,深入挖掘相关个股的投资价值,以此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   a、相关企业所在行业的产业环境及发展趋势;   b、行业格局与企业的竞争优势;   c、企业的公司治理与激励机制等。   a、财务指标: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性现金流、研发费用/ 收入等;   b、成长性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息税摊销折旧前利润 (EBITDA)增长率;   c、估值指标:市销率(P/S)、市净率(P/B)、市现率(P/CF)、和总市值 等。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将重点关注以下方 面:1)掌握核心技术优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上市公司;2)在估值水平、A/H折 溢价、股息率等方面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3)其他A股市场缺少的稀缺标的。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 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引 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 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 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 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 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 的违约风险水平。   (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 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 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 券新券的申购。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 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 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为目的,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国债期货相 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在 严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③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 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对股票市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股票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 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 影响力,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且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投资决策,确定公司所管理资产的长期战 略及发展方向。   (1)宏观经济分析师主要从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分析和财政政策分析三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面入手,对未来经济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供大类资产配置建议;   (2)股票分析师主要从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中寻找投 资机会,选择最佳的投资标的;债券分析师主要从债券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债券 市场收益率曲线分析寻找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交易策略;   (3)基金经理结合宏观经济、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三方面研究结果定期确定 基金投资方案;   (4)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形成最终投资方案;   (5)基金经理负责执行通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的投资方案;   (6)交易指令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 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4月18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股票                56,002,966.38        85.51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897,650.00        6.01  B    采矿业                  3,392,100.00          5.23  C    制造业                  10,219,060.00        15.75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30,800.00          1.4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528,000.00         11.60  H     住宿和餐饮业                        2,727,000.00          4.2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9,786,600.00         15.08        务业  J     金融业                           16,794,250.00        25.8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5,275,460.00                     85.2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日常消费品              385,737.03                         0.59      医疗保健               341,769.35                         0.53        合计         727,506.38         1.12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值比例(%)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 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 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策略为目的,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国债期货相 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处以通报批 评。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 求。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以下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03月31日,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发起A净值表现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30 日 (基金合同             -0.95%    0.21%   1.53%    0.70%   -2.48%    -0.49% 生效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32.76%   1.14%   -8.91%   0.69%   -23.85%   0.45%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11.47%   1.45%   1.91%    0.83%   -13.38%   0.62% 月 31 日 月 30 日 (基金合同             -41.04%   1.16%   -5.75%   0.71%   -35.29%   0.45% 生效日)至 月 31 日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发起C净值表现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30 日 (基金合同            -0.98% 0.21%  1.53% 0.70%  -2.51% -0.49% 生效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33.03% 1.14% -8.91% 0.69% -24.12%  0.45%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11.57% 1.45%  1.91% 0.83% -13.48%  0.62% 月 31 日 月 30 日 (基金合同           -41.36% 1.16% -5.75% 0.71% -35.61%  0.45% 生效日)至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 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 年11月30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11月30日,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 内,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评估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见相关公告。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息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A类基金份额免收申 购费;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 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 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 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 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 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时;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发表侧袋机制启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 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债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以前少的收益率。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所投资或持 有的基金资产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 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述市场均属于发展成熟、交易活跃的交易场所,上述金融工具也具有较强 的流动性,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 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 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 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经理发起,经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依照法律法规、《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实施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由于采取上述除第(6)、(7)项以外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造 成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增加赎回成本等,从而使基金投资人产生一定资金损失; 由于采取上述第(6)项摆动定价机制,基金投资人需承担基金申购和赎回时基金 份额净值被摊薄的成本。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人有以下潜在影响:投 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 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基金份 额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侧袋账户基金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便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 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等申购受限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投资人同时持有的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 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长期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其它风险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六)特有风险 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 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 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 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基金资产若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市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 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 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 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 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 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 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 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 骤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 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 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 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 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 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 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 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 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 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 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 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 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 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①因结算参 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 置;②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③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 益受损;④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 况。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 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 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特有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许多其它的特有风险。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理基金财产; 其他费用;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报告义务; 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与 本基金相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分配基金收益;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括但不限于: 基金财产; 其他费用;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回款项;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事项行使表决权; 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露文件;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责任;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式;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任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 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资产净值的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的定期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 致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而造成的损失,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 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 风险。 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 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共同商定。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 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 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 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基 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查询查复 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 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 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 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存款银行的要求办理挂失等相关 事宜,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 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 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 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 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协调处理,努力保障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 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 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方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 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 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 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 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限应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见相关公告。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 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寄送服务   电子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 过直销系统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值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也可在交易日的工作 时间通过客服热线或在线服务进行人工查询。   (三)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个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定制每周基金净值、季度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定期为已定制的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人工服务、电子邮件及各销售机构网点 柜台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服热线:4001-166-866   客服传真:021-80301399   公司网址:www.cjzcgl.com   客服邮箱:cjzg-service@cjsc.com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日期                      公告事项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站系统                     暂停服务的公告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2023 年 09 月 28 日更新)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                     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第三季度报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务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的公告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第四季度报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                     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                     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                     年度报告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第一季度报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05 月 20 日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 注册文件   (二)《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江时代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 阅。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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